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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小米汽车 “未交车催收尾款” 案宣判:小米败诉!
时间:2025-11-28浏览次数:
全国首例小米汽车 “未交车催收尾款” 案宣判 格式条款无效判赔 1 万元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小米汽车 “未交车催收尾款” 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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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小米汽车 “未交车催收尾款” 案宣判 格式条款无效判赔 1 万元

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小米汽车 “未交车催收尾款” 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米相关公司《购买协议》中 “未验车即需 7 日内付尾款,否则没收定金” 的格式条款无效,判令海口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消费者李女士(化名)双倍返还购车定金共计 1 万元,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回溯至 2024 年 7 月,李女士试驾后通过小米汽车 APP 订购价值 31.89 万元的 SU7 Max 车型,支付 5000 元定金,款项由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因资金安排需求,李女士与小米海口公司协商延后排产,双方约定订单有效期 360 日,期间可随时申请排产。然而同年 12 月,小米海口公司工作人员突然通知李女士,需 7 日内支付 31.39 万元尾款,否则取消订单并没收定金,此举引发双方争议,协商无果后李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明确三大裁判依据:其一,涉案格式条款要求消费者未验车、未收车即支付全款,实质加重消费者付款义务,限制其质量核验核心权利,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限制主要权利” 的无效情形;其二,小米汽车 2024 年 5 月曾公开承诺 “支持验车后付尾款”,该宣传构成消费者订立合同的重要信赖基础,而实际操作与之相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三,双方已约定李女士可自主申请排产,小米海口公司在未收到排产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安排车辆生产并催收尾款,违反补充约定构成违约。
此案作为行业首例司法判例,为新能源汽车 “先订后产” 模式划定法治红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郝庆丰指出,判决重申了 “付款义务与交付义务相匹配” 的公平原则,警示车企无论销售模式如何创新,均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据悉,多地消费者曾反映遭遇类似催收尾款问题,此次判决或将推动汽车行业规范格式条款设计与履约行为。截至发稿,小米汽车相关方尚未就判决结果及后续整改措施作出官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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